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90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90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林之嵐 律師
楊代華 律師 陳君薇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PhilipJohnTiffin
Ya-PingTiffi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澳幣伍拾柒萬零捌拾肆元捌角伍分,及其中澳幣伍拾伍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陸角貳分,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二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