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號原告 洪啟智 被告 洪明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1,56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000元/㎡×面積(1,014.28+
799.4)㎡×原告請求持分1/2=8,16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