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86號原告 黃新樂
黃享樂 被告 魏漢傑 (已歿)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0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業於民國111年4月19日死亡,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50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業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表示刑案部分若諭知不受理判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之旨(見本院卷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