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相對人 王紫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①補繳如理由欄一所示之聲請費,②並具狀補正理由欄二所示之資料;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相對人破產宣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用,惟未載明破產標的價額(即相對人之積極財產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破產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復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本院業已調取相對人之保險、財稅、集保及債權人資料在卷),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相對人之財產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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