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債權人 湯見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宥澄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表明向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其餘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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