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應予發還。
理由
一、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沒入之保證金發還,刑事訴訟法第
119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前因被告詐欺案件,於民國98年5月24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然該案件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4號判處被告罪刑確定,並已於98年10月
1日經該署執行完畢(98年度執緩字第263號),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應予發還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有本院98年度刑保字第87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發還1萬元之保證金,尚無不合,應予發還。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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