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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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93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85,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李俊偉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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