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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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210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會期自民國
(下同)93年1月5日起至95年4月5日止,連同會首共計28會
,約定每月5日開標,原告加入1會,繳至第22會,為未標活
會,嗣後被告即避不見面,原告尚為未標活會,應回收之會
款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經多次催促復會,被告均
藉詞推諉,顯無履行合會契約之誠意,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
達,作為解除合會之意思表示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互助會
名單乙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會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