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9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9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錦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冠緯
林睿霖 王經宇 黃位政
一、債務人李冠緯、林睿霖、王經宇、黃位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冠緯、林睿霖、黃位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