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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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20號聲請人科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莉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12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4月8日屆滿(102年4月7日為週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佩宜
法官郭琇玲法官吳佩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淳如┌──────────────────────────────────────────────────────┐│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66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威均建設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北中壢│101年12月10日│37,720元│EF0一五三四五│││1││分行│││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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