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承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9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承勳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承勳網路以言詞辱罵告訴人 鄔磊穆 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為貶抑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惟告訴人要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萬元,被告則表示無法接受,故雙方未成達成和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件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所犯法條

刑法第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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