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歐陽奕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郵局存證信函、退回之信封正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受讓對相對人之債權後,因相對人現設籍於基隆市七堵區戶政事務所,致聲請人無法將債權讓與通知之意思表示合法送達相對人,此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足憑,顯見相對人有不知其真正住居所之情事,本件聲請確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予。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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