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09號原告 劉卉婧 被告 戴筱翎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其數額已可確定,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即自110年3月5日起至起訴前一日113年6月11日止之利息314,03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14,038元(計算式為:600,000元+314,038元=914,0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賢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表編號類別計算本金(新臺幣/元)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利息600,000110年3月5日113年6月11日(3+99/365)16314,038小計31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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