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9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38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6號原告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代表人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6年6月13日上午9時4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蕭忠仁法官王碧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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