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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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葉兆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
8月2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
書記官劉玟君┌────────────────────────────┐│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435│││││├──┼─────┼─────┼───┼──┼───┼──┤│0002│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436│││││├──┼─────┼─────┼───┼──┼───┼──┤│0003│中國鋼鐵股│751C-24DK4│股票│1│1000││││份有限公司│437│││││├──┼─────┼─────┼───┼──┼───┼──┤│0004│中國鋼鐵股│761C-26L07│股票│1│300││││份有限公司│299│││││├──┼─────┼─────┼───┼──┼───┼──┤│0005│中國鋼鐵股│761C-26L24│股票│1│300││││份有限公司│667│││││├──┼─────┼─────┼───┼──┼───┼──┤│0006│中國鋼鐵股│791C-29Z59│股票│1│63││││份有限公司│984│││││├──┼─────┼─────┼───┼──┼───┼──┤│0007│中國鋼鐵股│801C-30Z49│股票│1│67││││份有限公司│497│││││├──┼─────┼─────┼───┼──┼───┼──┤│0008│中國鋼鐵股│811C-31Z48│股票│1│74││││份有限公司│544│││││├──┼─────┼─────┼───┼──┼───┼──┤│0009│中國鋼鐵股│821C-32Z48│股票│1│76││││份有限公司│880│││││├──┼─────┼─────┼───┼──┼───┼──┤│0010│中國鋼鐵股│93NX-00410│股票│1│174││││份有限公司│8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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