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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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抗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抗字第93號抗告人 李文潔 上列抗告人就聲請失蹤人 王秀蘭 死亡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亡字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人主張:失蹤人王秀蘭與聲請人之父 李心坦 於中國大陸地區原為夫妻,然自李心坦戰後隨軍隊來到臺灣地區後,兩岸即因政治因素而無法自由往來,嗣後李心坦為在台灣與聲請人之母 李劉齡娘 結婚,遂將戶籍資料中「配偶 王氏 (存)」變更為「配偶王氏(歿)」,並於民國56年10月14日辦理結婚登記,嗣因兩岸解嚴,李心坦遂以配偶名義申辦王秀蘭來臺,王秀蘭亦於80年5月23日在臺設籍,惟王秀蘭入境後,因兩岸生活習慣不同等因素,旋即於82年3月31日出境,至今音訊全無,行方不明,李心坦已於105年5月31日死亡,現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聲請對王秀蘭為死亡宣告,原審僅以未提供王秀蘭行方不明之日期與資料,且尚難以王秀蘭出境後未再聯絡為由,即推論王秀蘭失蹤而駁回其聲請,已有未洽,且抗告人辦理繼承相關事項之困境仍屬存在,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就其主張,業據於原審提出王秀蘭之戶籍謄本、李心坦之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配偶王氏戶籍變更與遺產稅相關資料等件為證,復參酌原審職權調取之王秀蘭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勞健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死亡紀錄等件,堪認抗告人主張王秀蘭為李心坦之配偶,及王秀蘭自82年3月31日出境後再無入境等情為真。參之王秀蘭於入境申請書上所記載之僑居地址為○○○區○○○○道○○號金冠大廈6/F,F座」,其自82年3月31日返回香港後,再無任何自香港入出境紀錄,王秀蘭於香港亦無死亡登記紀錄等情,有本院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108年10月28日函覆及抗告人查詢香港入境事務處生死登記總處回函在卷可稽;復參酌王秀蘭因出境多年未回,經戶政事務所通知後,於96年3月2日強制遷出其在臺戶籍,亦有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北市松戶字第09630146100號通知書可佐(原審卷第79頁至81頁),是縱不能單憑王秀蘭82年3月31日出境即遽認其已失蹤,然以王秀蘭若尚生存,已高齡101歲,且出境20餘年來沓無音訊,又無其在香港之其他入出境或死亡紀錄,堪認王秀蘭至遲至96年3月2日遭強制遷出戶籍時,已然失蹤而陷於生死狀況不明。抗告意旨請求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處理。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周玉琦法官盧姿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