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應提出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全部證明文件。
二、釋明本件信用貸款之債權人究為中聯信託投資公司或中華成長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取得該債權係原始取得或讓與取得?並提出證據證明。
三、提出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5年勞工保險、前2年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四、提出聲請人之配偶 陳雅萍 前2年內之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及前5年勞工保險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五、提出聲請前2年內所支出(含膳食費、教育費)之數額、期間,並提出證據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所有門牌號碼桃園縣澤仁村14鄰中正路268之1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簿謄本。
七、釋明聲請人騎乘之機車為何人所有?每月支出交通費新台幣3,000元,其計算方式為何?
八、釋明聲請人所提電話費及有線電視繳費單據上之使用人均為第三人,此該項費用支出與聲請人有何關係?
九、提出「正確」受聲請人扶養親屬名單,並釋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受扶養親屬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及提出證明。若聲請人之配偶有工作者,就關於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其配偶分擔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十、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一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註:聲請人應指定本院轄區內之送達代收人,如未指定者,逕
以聲請人之居住所為送達地址)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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