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103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丁○○
號相對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丙○○及第三人 陳江山 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7,514,323元,並以渠等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又第三人陳江山已於97年1月31日將其所有之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0年12月20日,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在卷可稽,其債權未屆清償期,且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清償期可提前屆至之約定,即執以請求准予拍賣抵押物,核屬違背上揭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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