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3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宣廷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業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0,6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