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2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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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243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乙○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
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