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2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楹 相對人即債務人昶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燕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