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13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鄧傳霖 債務人 鄧諺隆 債務人 鄧婷懋
一、債務人鄧諺隆、鄧婷懋應於繼承第三人 謝秀釧 之遺產範圍內與鄧傳霖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陸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