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金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原金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蘭馨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783號、第17268號、18906號、第19944號、第27
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蘭馨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5月9日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華江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提款卡,寄交至桃園巿平鎮區某便利商店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提款卡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被告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郵局帳戶。嗣被害人 魏妤蓁 、林 祺妮 、告訴人 陳紀先 、劉 菁菁 、 徐新妤 、 邱美玲 、梁 筑庭 、候 俊旭 及陳 紫姈 等人查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不得為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經查:
㈠被告陳蘭馨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將可能幫助他人
遂行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年5月初某日,在新北市中和區某統一超商內,以店到店之方式,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華江郵局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中華郵政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某詐騙集團所屬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胡○偉」之成年男子使用,復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密碼。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華郵政帳戶資料及行動電話門號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FACEBOOK社群網站(臉書)上,刊登不實之販售WannaOne演唱會門票訊息,㈠ 梁筑庭 於107年5月12日15時35分許,在臉書上瀏覽該則不實訊息,遂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至上揭中華郵政帳戶購買演唱會門票,㈡ 侯俊旭 於107年5月12日17時23分許,在臉書上瀏覽該則不實訊息,遂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萬2000元至上揭中華郵政帳戶購買演唱會門票,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嗣梁筑庭 、侯俊旭發覺受騙,訴警究辦之事實,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7989號、第31252號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該院於107年11月29日繫屬,並以107年度原簡字第275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本案被告陳蘭馨係於同時、地寄出上揭中國信託及郵局帳
戶之提款卡與密碼等情,業據被告陳蘭馨於警詢時供述明確,再參諸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受騙匯款之時間均係107年5月12日,有卷附之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5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5日儲字第1070139681號函暨被告開戶交易明細各1份足查,可見被告所寄送之郵局帳戶為前案及本案相同,被害人亦有部分重疊,堪認被告陳蘭馨確係於107年5月9日同時寄送本案之中國信託及前案之中華郵政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因之被告之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僅係一行為,雖被害人不同,然係以一幫助詐欺及洗錢行為而侵害數法益,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可認本案與前案確屬同一案件,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而本案係於107年12月4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12月3日桃檢坤玉107偵21783字第1079016062號函暨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綜上,前案與本案屬同一案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何宇宸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附表┌────┬────┬────┬────┬───────┬────┐│被害人│遭詐欺時│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詐欺手法│匯入帳戶│││間││新臺幣│││├────┼────┼────┼────┼───────┼────┤│魏妤蓁│107年5│107年5│28,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郵局帳戶│││月12日13│月12日14││在網路上販賣演││││時│時57分││唱會門票,使魏│││││││妤蓁陷於錯誤付│││││││款。││├────┼────┼────┼────┼───────┼────┤│陳紀先│107年5│107年5│13,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中國信託│││月12日10│月12日13││在網路上販賣演│帳戶│││時│時10分││唱會門票,使陳│││││││紀先陷於錯誤付│││││││款。││├────┼────┼────┼────┼───────┼────┤│ 林祺妮 │107年5│107年5│6,5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中國信託│││月12日12│月12日12││在網路上販賣演│帳戶│││時22分│時42分││唱會門票,使林│││││││祺妮陷於錯誤付│││││││款。││├────┼────┼────┼────┼───────┼────┤│ 劉菁菁 │107年5│107年5│7,5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中國信託│││月12日12│月12日13││在網路上販賣演│帳戶│││時40分│時7分││唱會門票,使劉│││││││菁菁陷於錯誤付│││││││款。││├────┼────┼────┼────┼───────┼────┤│徐 欣妤 │107年5│107年5│6,5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中國信託│││月12日13│月12日13││在網路上販賣演│帳戶│││時│時35分││唱會門票,使徐│││││││欣妤陷於錯誤付│││││││款。││├────┼────┼────┼────┼───────┼────┤│邱美玲│107年5│107年5│26,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中國信託│││月12日11│月12日10││在網路上販賣演│帳戶│││時50分│時││唱會門票,使邱│││││││美玲陷於錯誤付│││││││款。││├────┼────┼────┼────┼───────┼────┤│梁筑庭│107年5│107年5│28,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郵局帳戶│││月12日15│月12日17││在網路上販賣演││││時35分│時3分││唱會門票,使梁│││││││筑庭陷於錯誤付│││││││款。││├────┼────┼────┼────┼───────┼────┤│侯俊旭│107年5│107年5│12,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郵局帳戶│││月12日17│月12日17││在網路上販賣演││││時23分│時23分││唱會門票,使侯│││││││俊旭陷於錯誤付│││││││款。││├────┼────┼────┼────┼───────┼────┤│ 陳紫姈 │107年5│107年5│10,000元│詐騙集團成員佯│郵局帳戶│││月12日17│月12日17││在網路上販賣演││││時22分│時29分││唱會門票,使陳│││││││紫姈陷於錯誤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