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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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45號抗告人 陳政男 上列抗告人因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9月1日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4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