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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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80號債權人 陳祿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童薇格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如:借
據、本票、支票)㈡確認債務人童薇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請查明更
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㈢陳報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