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112號
上訴人 李宇宥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彥維
上訴人 李采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亦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人3人為連帶債務,故3人全部只需繳納3,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