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張秀芳 被告 張福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埔原簡字第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福宜因本院108年度埔原簡字第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張秀芳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葛耀陽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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