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中)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5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本件羈押之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所犯之罪對社會治安及全民身心健康危害甚鉅,所犯又係重罪,為確保將來之審判及執行,認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