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更一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物保管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庚○○
己○○壬○○
參加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代表人丙○○訴訟代理人辛○○
參加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扣押物保管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96年1月24日上午9時40在本院第1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許金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