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189號聲請人三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偉慧 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支票號碼」欄中關於「FM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FM0000000號」。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