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46號原告 許吉欽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吳怡德 複代理人 杜青芬 被告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1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107年10月3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確認訴之聲明二關於塗銷抵押權之請求,係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二)請提出臺北市○○區○○段○○○○○○號建物及座落土地(金泰段72地號)之第一類地籍登記簿謄本、設定抵押權之申請資料。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