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清 被上訴人 華恒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另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計算式:16,350+4,500=20,850)。又上訴人就登報道歉部份,尚有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未繳足。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第一審3,000元及未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20,850元,合計23,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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