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11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2311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欒永彬

陳書維

被告 羅宏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2311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下午3時4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459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20元,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459元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14日駕駛9039-S3號車,

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未注意前車狀況自後方撞及

原告ARG-9683號保車之後方,經原告理賠新台幣76,587元等

,已經原告提出道路現場圖及發票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第279條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

,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除原告請求之零件應折舊為新台

幣4,125元外,加計其餘不折舊之工資等,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並駁回原告未折舊部分之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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