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債務人甲○○
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建清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聲請人既稱向親友週轉,亦需將該親友列入債權人清冊)。
二、聲請人前2年之收入總額為713,400元,然前2年之必要支出為921,018元,差額高達207,618元,則聲請人似另有資金可供用於補助此差額,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前2年之收入來源。
三、聲請人既稱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無法負擔依協商條件應清償之金額,何以聲請人尚能自95年10至97年6月依約履行22期,聲請人如何籌措清償之來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