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四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四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倪四維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7月8日裁定收押。
茲本案業已審結,審酌被告多次竊取他人交通工具以供掩飾行蹤之犯罪手法,及犯罪後為規避刑責而逃離現場,且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情形,被告上開羈押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以避免將來刑罰執行困難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