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倪四維 即被告上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2年度交訴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倪四維之母親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有來會客,告知聲請人兩位被害者已不提告,母親說會每月償還被害者,已經跟被害者和解,被害者也願意原諒聲請人。又聲請人之妻因不滿聲請人及家人在她車禍這段時間無人照料,憤而要與聲請人離婚,懇請准予具保暫時返鄉挽回婚姻家庭及清償債務。且被告並非無業遊民,一直在三星兵營上班,家中老父身體確實不好,也需要人照料,懇請憐憫准予具保。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本案雖已審結,但審酌聲請人之犯案情節,其所犯多次竊盜犯行,當駕駛贓車撞到被害人 鄒李彩雲謝愛珠 後,未予下車察看救護,竟隨即駕車離去,致使被害人鄒李彩雲傷重不治死亡。詎聲請人為逃避罪責,除將肇事車輛棄置外,竟再竊取他人機車以掩飾犯行而逃亡。嗣為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循線拘提到案後,聲請人於警訊中為躲避罪責竟杜撰係綽號「 蕭仔 」之人駕駛車輛肇事。嗣於審理中未積極與被害人商談和解,空言允諾賠償但未提出任何具體賠償及擔保方案,且被害人謝愛珠與被害人鄒李彩雲之家屬迄今未與被告達成和解共識,此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參。審酌聲請人所犯多次竊盜犯行、駕車肇事後逃亡舉動,犯罪後之態度等情形,足認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避免將來刑之執行困難,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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