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債權人 吳佳恩 債務人謝天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49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2│3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3│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4│3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5│2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6│3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7│1,0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008│400,000元│自民國103年12月15日起│按週年利率6%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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