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梅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10年3月5日所為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4號認可分配表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院於110年7月20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王梅玲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爰於110年3月4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於110年3月5日裁定認可在案。惟本院嗣後查知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事件前,即已自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輾轉受讓其對本件聲請人之債權,故為此分別更正債權表及分配表,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