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68號原告 楊名璋 被告 王裕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0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張毓軒
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俊錡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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