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02號債權人 吳棠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兆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票號M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