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鉅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鉦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萬9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將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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