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19號原告 李韋慶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聰乾 訴訟代理人 朱豐誠
蔡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年3月8日彰監四字第裁64-I1H004897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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