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4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470號債權人迪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未見當事人有約定利息利率之記載,故債權人超過法定利率即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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