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1份,聲請本院准予備查,且經董事會決議指定伊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存等語。並提出董事議事錄、同意書、帳簿清冊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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