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小櫻 代理人 段思妤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1年5月1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所揭示如附件所示事項,該裁定並已於同年5月30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參,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其聲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4條自明。是本件係因聲請要件不備,自無庸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伊婕附表:
一、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其於更生程序中提出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裁定予以認可。請債務人說明何以前經更生方案認可後,卻為本件清算之聲請?聲請人有無依上開更生方案繼續履行?若無,前已履行之期數為何?何以未繼續履行?並應具體說明未能按認可更生方案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陳報聲請人於更生方案認可後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請聲請人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如膳食、水電、交通、電話、瓦斯、醫療、稅賦等支出),區分「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之項目及金額,補正說明「個人必要支出」部分有無受同住家人、親友或其他人資助或分擔上開生活支出及其確切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自民國109年1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五、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聲請人應具體證明其父親 許忠木 確有若不由其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其扶養之客觀情事,若不能證明者,將剔除扶養費用支出或認有浮報支出之情形。另請提出受扶養人許忠木、 林瑛芝 自109年1月起迄今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交易明細,並說明聲請人父親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六、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