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86號
原告 李金祥 即新北市私立祥安居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
護型)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魁鎮 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