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復民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復民與告訴人 盧柚蓁 係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10樓之2上下樓層住戶,此間因與告訴人盧柚蓁有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2年
5月31日凌晨3時許,飲酒過後至新北市○○區○○街○號對面機車停車格內,以路邊拾得之玻璃1塊劃割告訴盧柚蓁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之坐墊,並以摘拔路邊雜草強塞至該機車鑰匙孔之方式,致令該機車坐墊破損及機車鑰匙孔不堪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盧柚蓁,因認被告涉犯刑法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盧柚蓁告訴被告鄭復民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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