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債務人 藍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8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森稔
債務人 藍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38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