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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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曾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桂華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681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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