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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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趙阿海 被告 李宏達
李宏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依與訴外人 李燦輝 間就坐落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所有權30坪為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721元【計算式:最新土地公告現值20,336元/㎡x請求被告移轉土地面積30坪(即約99.17㎡)=2,016,7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並補正具體載明詳細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及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揭露全部完整資料)。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